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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关于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分类: 报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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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研字(2000)98号
(1997年校长办公会通过,2000年修订)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多渠道促进我国科学技术专门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的成长,进一步提高教育和科技队伍的全面素质,推动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其补充说明,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有权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我校各专业,均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申请学位人员应持所在单位的介绍信,于每年5月份向我校研究生处办理报名手续。
资格审查
第四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在教学、科研或生产、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成绩,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力,业务和学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在职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五条 申请人应是学士学位获得者,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并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
第六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审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下列材料:
1、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同时附复印件两份);
2、由申请人填写的《河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
3、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4、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聘请两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人填写的《河南师范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推荐书》(一式两份,加印密封);两位推荐人应了解申请人所提交论文实际工作过程,或曾指导其论文工作;两位推荐人中一般应有一位是我校硕士生指导教师;导师不能同时为推荐人;
5、申请人已发表的有关学术著作、论文、科研报告、发明、专利证书等(至少有一项科研成果署名为河南师范大学)。
研究生处根据申请人所报材料对其进行资格审查,报请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
第七条 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我校相应专业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八条 研究生处组织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应严格按我校相同或相近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第九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课程考试如有不及格,允许重修后再考一次,但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的重考门次分别累计不得超过两门次。如重修后仍有不及格或重考的门次分别累计超过两门次,则本次申请无效。
论文答辩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已获得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的可在获得证书的两年内)向研究生处提交硕士学位论文。论文答辩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第十条 论文要求。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提交的论文,应是本人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并符合我校关于学位论文的规范要求。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中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第十一条 论文评阅。学校聘请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研中有成绩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至少聘请三名,其中至少有一位必须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在论文答辩二个月以前,由研究生处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意见密封传递。聘请论文评阅人的工作要秘密操作,确保评阅公正,不受干扰。
第十二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一般应是在岗的研究生导师,其中至少有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须经研究生处审核,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得到认可,方为有效。研究生处在论文答辩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十三条 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未通过论文答辩,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向我校提出申请的同时,不得向其它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学位授予
第十四条 申请人通过论文答辩,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附则
第十五条 在此文件下发之前已获得教育部批准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且所学课程符合我校相应学科、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人员,研究生处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其所学课程进行认定(如统一组织学位课程考试等),但必须参加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申请学位所需要的费用。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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