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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授予工程硕士学位实施细则分类: 报考指南
昆明理工大学授予工程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2005年7月19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昆明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有权授予工程硕士学位的学科领域,可接受工程硕士研究生的学位申请。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相应学术水平的人员均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工程硕士学位。 二、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四条 具有学士学位的在职人员或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毕业,在企业或经济管理部门工作4年以上的在职人员,达到下述条件者,授予工程硕士学位: 1、完成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参加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5、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发表论文一篇以上(不包含学术论文集中采用的论文或学术期刊增刊上发表的论文); 6、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工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以工程硕士研究生入学报到之日计算不超过5年)。 第五条 申请工程硕士学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学位审批表; 2、工程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表; 3、工程硕士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书; 4、论文中期考核检查表; 5、工程硕士研究生论文学术评议书; 6、工程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工程硕士学位: 1、在读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论文水平达不到工程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3、在论文工作中有舞弊行为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者。 第七条 工程硕士学位课程及考试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一般为一至二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 3、专业课,一般为二至三门,要求掌握系统和较宽广的专业知识。 4、一门外国语,要求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能用外文撰写论文摘要。 工程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应按培养计划安排进行,修满规定的学分,考试合格,达到申请工程硕士学位的条件。 第八条 论文要求 1、论文工作年限 工程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在岗不脱产的工程硕士生,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全脱产的工程硕士生,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年半。凡论文工作时间不足规定年限而需要提前答辩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一般只能提前半年)。工程硕士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必须进校完成。 2、论文选题和选题报告 工程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直接来源于生产实际或者具有明确的生产背景和应用价值,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选取: (1)技术攻关、技术改造、技术推广与应用; (2)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的研制与开发; (3)引进、吸收和应用国外先进技术项目; (4)应用基础性研究、专题性研究; (5)一个完整的工程技术项目或工程管理项目的规划或研究; (6)工程设计与实施。 3、论文形式 工程硕士学位论文可以是工程设计型或研究型论文,论文应包括以下部分: (1)独立完成与诚信声明; (2)中英文摘要、关键词; (3)选题的依据与意义; (4)国内外文献资料综述; (5)论文主体(包括研究内容、设计方案、分析计算、实验研究等); (6)结论; (7)参考文献; (8)必要的附录(包括企业应用证明、项目鉴定报告、获奖成果证明、设计图纸、程序源代码、论文发表情况等); (9)致谢。 4、论文质量 论文工作要有一定的理论深度、技术难度、先进性和工作量,表明作者具有综合运用科学技术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工程实际问题及进行技术攻关、技术改造的能力。论文应有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新思想、新方法和新进展或是新工艺、新技术、新设计,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并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工程硕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完整的有应用价值的学术型、研究型、设计型论文,其水平应达到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可以接受发表的水平。 第九条 学位论文的评阅 1、学位论文的评阅人为三名,由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专家担任,其中我校专家一名,申请人所在单位专家一名,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一名,评阅人应在规定时间按有关要求写出论文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2、送审的三份学位论文总体评价意见均认为达到工程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并同意进行论文答辩,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3、送审的硕士学位论文如有一份论文总体评价意见认为达不到工程硕士学位论文水平(或评价为“差”),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另聘一位评阅人进行评审,如该份论文总体评价意见认为达到工程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并同意进行论文答辩,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如该份论文总体评价意见仍认为达不到工程硕士学位论文水平(或评价为“差”),则不能组织论文答辩,申请人可用半年左右的时间修改论文,重新提交二份论文评审。 4、送审的学位论文如有二份以上(含二份)论文总体评价意见认为达不到工程硕士学位论文水平(或评价为“差”),则不能组织论文答辩,申请人可用半年左右的时间修改论文,重新提交二份论文,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二位评阅人进行评审,如该二份论文总体评价意见认为达到工程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并同意进行论文答辩,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5、送审的学位论文如有二份以上(含二份)论文总体评价意见认为达到或基本达到工程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但要修改后才能进行论文答辩或不同意进行论文答辩,则不能组织论文答辩,申请人可用半年左右的时间修改论文,重新提交二份论文,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二位评阅人进行评审,如该二份论文总体评价意见认为达到工程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并同意进行论文答辩,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6、如第二次评审还未达到第九条第2项的要求,则申请无效,不再受理与学位有关的事宜,可由学院出具工程硕士学习成绩单。 第十条 论文答辩和答辩委员会 1、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举行,论文答辩必须进校完成,按规定的程序并以公开方式进行。 2、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名或七名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三位硕士生导师,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一位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我校相关专业的教授担任,指导教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负责答辩记录和有关表格的填写和整理。 3、答辩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答辩情况,按学位授予的要求,严格把关,就是否授予工程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决议须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后,方能生效。 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用半年至一年时间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第二次答辩仍未通过,则申请无效,不再受理与学位有关的事宜,可由学院出具工程硕士学习成绩单。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 工程硕士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作出建议授予工程硕士学位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授予工程硕士学位,颁发工程硕土学位证书。 我校颁发的工程硕士学位证书如遗失,不得补发,可由学校出具学位证书证明。 本实施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原实施细则同时作废,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及修改权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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