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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最后冲刺全真模拟试题(第一套卷三)答案与解析

分类: 司法,考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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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
[解析]
《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特征包括:(1)应是平等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3)应是合法行为。本题中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加两级工资的约定并不属于民法上的后果,且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特征”。因此,该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应选D项。
2.[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雇员侵权的责任承担。
[解析]
主要涉及雇主责任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理论,雇员从事雇佣工作时发生的侵权行为,应当由雇主承担责任.参见《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9条。
3.[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当事人之间的债权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
[解析] 因为物权的效力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本题中,甲与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4000元。该约定为债权约定,仅对甲乙之间产生约束力,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故BC不正确。同时,甲乙之间的债权约定无须登记,故D也错误。地役权为物权,而甲乙之间的约定为债权,故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A。
4.[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代理中的责任。
[解析]
《合同法》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依此,题中受托人本应亲自从事委托事务,其违法转委托,因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其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A项为正确答案。
5.[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转委托。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另根据《民通意见》第81条规定: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所以本题中办理转委托,需要委托人乙的同意,并且取得乙的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依此,可知B项为正确答案。
6.[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
[解析]
《民法通则》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本题中,幼儿乙的父母为其监护人,其父母对乙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幼儿园的老师擅自离开存在主观过错,对此,可责令幼儿园给予适当赔偿,故本题D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7.[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无效保证合同及其责任的相关规定。
[解析]
对本案首先要注意的是保证人的资格。《担保法》第9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因此本案中学校作为保证人将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但是,保证合同的无效并不表示保证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保证人只是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本案中银行明知学校不能做保证人,却主动说服学校提供担保,应当认为其有过错,因此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8.[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抵押权。
[解析] 《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担保法解释》第6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第76条规定,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依照上述法条,只有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A、B、D项的说法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9.[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承揽合同的解除。
[解析]
《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故A项当选。排除B项。合同法对承揽合同的形式未提出特殊要求,故排除C项。《合同法》第254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故排除D项。
10.[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解析]
根据《担保法》第76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解释》第99条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出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C项正确。
11.[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合同相对性理论。
[解析]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据此,正确答案为D。
A项在理论上称为“买卖不能击破租赁”,实际上是赋予租赁权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因此,这种债权物化的情形属于合同相对性理论的例外,不可选。B项体现的是《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规定,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请求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也属于合同相对性理论的突破和例外规定,不可选。C项中,涉及一个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虽然在学理上尚存在争议,但其是对合同相对性的典型突破,故也不选。
本题很好地总结了合同相对性的几种例外,鉴于司法考试较偏重于理论考查的先例,希望考生多加注意。
12.[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承诺。
[解析l
《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的要件主要有: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必须和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的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所以选项D是事实缔约的过程,应当视为承诺。
13.[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效力待定合同。
[解析]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依此,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在订立后并不能立即生效,但若在1个月内甲征得父母同意,则该合同有效。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14.[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责任的转移时间。
[解析]
《合同法》第140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同时,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在乙付款之前耕牛已经交付(根据第140条的规定为简易交付),故其损毁灭失的风险应由买受人乙承担。
15.[参考答案l C
[测试点] 加工承揽合同。
[解析]
《合同法》第256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依此,只有C项是正确的。
16.[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行为。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选项ADC分别符合第(一)、(五)、(六)项规定,故选项D正确。
17.[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无效婚姻。
[解析]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由此可知,B、D项的情形都属于无效婚姻;而A项中,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故也属于无效婚姻;至于C项的情形虽然可能会在道德上有些问题,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18.[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的关系及适用。
[解析]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可见,遗赠扶养协议优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根据《继承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题中,村委会履行了义务,该协议有效。另据《继承法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朱某所立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因而无效,应按照协议处理,故C选项正确。
19.[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继承与受遗赠的默示效力。
[解析]
《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题中,乙作为法定继承人,其未作表示应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丙是受遗赠人,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故答案为B。
20.[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遗嘱继承的限制。
[解析]
不少考生选A,其理由是,根据《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故甲在1996年立下的遗嘱无效,甲在2004年4月死亡后,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乙、丙应当各得二分之一。其实这些考生只知其一,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补充解释,该司法解释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题中,甲死亡时丙已经成年并已工作,在分配甲的遗产时,则不必考虑为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此时乙获得全部遗产,因此,选项C正确。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甲死亡时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也不能认定甲的遗嘱无效,而应当为丙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还是应当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21.[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表演者的权利保护。
[解析] 《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本题的ABD选项分别是上述(三)(四)(五)(六)项权利。
22.[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核准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解析]
《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本案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以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情形,只能核准注册其中的一个,而驳回另一个申请。又因甲公司使用在先,故应核准甲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
23.[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破产财产的范围。
[解析]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6条规定:“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当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第77条规定“债务人在其开办的全资企业中的投资权益应当予以追收.全资企业资不抵债的,清算组停止追收。”第78条规定:“债务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收益应当予以追收。对该股权可以出售或者转让,出售、转让所得列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股权价值为负值的,清算组停止追收。”新月公司作为新兴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企业财产不应列入母公司的破产财产,只有新兴公司在该公司的投资收益才列入破产财产。因此答案为C选项。
24.[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解析]
《票据法》第85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第87条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据此,选项A未记载时该支票无效,选项B、C未记载时该支票有效。支票是见票即付,故没有记载付款日期的必要,选项D排除。
25.[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
[解析]
《保险法》第35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选项A错误。第37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选项B中乙的行为显然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故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故该选项正确。第58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选项C错误。第67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等同于保险人解除合同,这条规定是对保险人责任的免除,选项D错误。
26.[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承运人的免责。
[解析]
《海商法》第51条: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依此,B项是正确答案。
27.[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外资企业。
[解析] 《外资企业法》第16条规定: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根据此条,D项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28.[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决定重大问题的依据。
[解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规定:“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据此,可知答案选C。
29.[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此,可知A、C、D项都属于法律所规定的甲的企业的解散情形,只有B项不属于应当解散的情形。故依题意只有B项为正确答案。
30.[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合伙企业雇员侵权时当事人的确定。
[解析]
《民诉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本案中,吴某某是该合伙企业的雇员并在从事雇佣合同规定的运输过程中给王某造成了损害,因此其雇主该合伙企业为被告。在这里还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第1项,合伙企业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因此,A项当选。
31.[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董事职务解除。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115条第2款: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本题中“上级主管部门和局领导的意见”不能构成解除李某董事职务的理由,因而法院判决该决议无效是正确的。依此,D项正确。
32.[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分公司的民事责任。
[解析]
我国《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分公司和子公司是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公司,前者不是独立的法人组织,不能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当分公司不能承担其所负担的债务时,由设立分公司的公司承担责任。后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可以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在本题中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四海公司承担。
33。[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修改。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40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2/3以上表述权的股东通过。注意与第107条相区别。
34.[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股票暂停上市的原因。
[解析]
《公司法》第157条的第4项规定,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该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300万股后,将股本总额减少3000万元,则股本总数为500万股。由于收购,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变为120万股,占股本总数500万股的24%,未达到法律所规定的25%的下线,这使得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从而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35.[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仲裁管辖的特殊规定。
[解析]
《仲裁法》第6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因此,仲裁不同于诉讼,既不实行级别管辖,又不实行地域管辖;而是采取自愿原则,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发生争议时向哪一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只有当事人在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中明确选定的仲裁机构才有权受理该争议。因此,D选项正确。
36.[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的权利。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49条和50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因此,选项A、B和C是正确的。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如果没有经过仲裁庭作出裁决书,则应当视为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不具有民事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本题中的甲公司不能请求法院执行仲裁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故选项D是符合题意的。
37.[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民事诉讼当事人。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43、46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个人合伙参加民事诉讼的,以其户主和全体合伙人为当事人,故本题应选D项。
38.[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破产程序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及审理程序的一般规定。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选项A对。
最高院《民诉意见》第252条的规定:“破产还债案件,一律用裁定;当事人除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对其他裁定不准上诉;”故破产还债案件,一律用裁定,而且当事人仅能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上诉。故选项B错。
《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章规定。”故选项C对。
最高院《民诉意见》第2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故选项D也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
39.[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规定:“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因此本题正确选项C。
40.[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解析]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1、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应从被告应诉时起,到诉讼审理终结止.在本题中,作为案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最后一次庭审辩论终结之前,李某均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所以选项CiE确,选项D错误。
根据《民诉意见》第144条的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李某是可以再次加入本案诉讼的。选项A和B错误。
41.[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抗诉情形。
[解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在本题中,选项B属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情形,因此该选项正确。而选项C的主体由于不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同时该证人的证言是真实的,故该选项不符合题意。选项A不属于以上所列的四种情形,故不符合题意。选项D所涉及的是调解书,而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因此D项不正确。
42.[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对代位权诉讼中异议的处理。
[解析]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对案件中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权威性的判定,称为判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作的审判职务上的判定,称为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因此,选项A正确。
43.[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延期审理。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题中情形属于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延期审理。
44.[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
[解析] 《民诉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题孙某是非文职军人,其妻子作为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应当由原告其妻住所地丁地人民法院管辖。
45.[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共同诉讼。
[解析] 《民诉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依此可知本案中甲、丁是共同原告,乙、丙是共同被告,形成共同诉讼。故A、C、D项的说法都不正确,只有B项为正确答案。
46.[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诉讼中止。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1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依照上述法条,只有A项中的情形应中止诉讼,而B、C、D项中的情形则应终结诉讼。
47.[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举证责任的承担。
[解析]
举证责任负担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民诉意见》第74条规定了被告举证的6种情形。该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本题为以上规定的第3种情形,应由被告举证,因此答案为A。
48.[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不得申请再审的情形。
[解析]
《民诉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依此,张风如果主张权利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而不能申请再审。故D项为正确答案。
49.[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单一证据的证明力。
[解析] 《民诉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依此,只有A项中的证人证言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50.[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51-80题,每题2分,共60分。
51.[参考答案] AC
[测试点] 侵权责任。
[解析]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未经过权利人的允许随意在他人墙体上刷广告,属于对他人所有权中使用权能的侵犯,权利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
本题中并没有涉及侵犯人格权利的内容,也没有对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失,所以说要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项。
52.[参考答案] AB
[测试点]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所以吴某是进行了无因管理的行为,可以要求支付饲料费和医疗费。
同时《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孽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所以吴某应当将母牛和牛犊归还给于某。依此,AB项是正确答案。
53.[参考答案] ABD
[测试点] 法人的划分。
[解析]
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可以将法人划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这是传统民法的基本分类。社团法人是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等是典型的社团法人,与《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不同。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进行使用的各种财产,各种基金会组织、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因此,ABD是正确答案。
54.[参考答案] ABD
[测试点] 保证人资格与保证范围。
[解析]
《担保法》第7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依《担保法》第7条,下列三类人可为保证人:①法人;②其他组织(具体范围参见《担保法解释》第15条);③自然人。
《担保法解释》第14条: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丙可以作为保证人,而且不能以不具有代偿能力而要求免除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题中当事人未对担保范围作出约定,因此,C项的表述是正确的;而其他选项都是错误的表述,为应选项。
55.[参考答案] AD
[测试点] 以商标权、专利权出质时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以及出质人的权利。
[解析]
《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同时该法第80条规定:"本法第79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故AD正确。
56.[参考答案] ABC
[测试点] 合同的分类。
[解析]
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有无代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一方须给予他方相应的利益才能取得自己的利益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予他方利益而自己并不取得相应利益的合同。无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利不需要偿付任何代价。
本题四个选项中,《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A当选。《合同法》第406条规定了有偿委托合同与无偿委托合同赔偿损失的归责原则,B当选。《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C当选。《合同法》第17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而买卖合同只能是有偿合同,故互易合同也只能为有偿合同,排除选项D。
57.[参考答案] AC
[测试点] 提存。
[解析]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孽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在本题中,甲和乙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乙在履行合同时甲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则乙可以通过提存的方式履行债务。依此,可知AC为正确答案。
58.[参考答案] ABC
[测试点] 出租物的转让条件及对各方的权利义务。
[解析]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出租人转让租赁房屋没有通知承租人合同就必然无效。另根据《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人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也就是说,承租人要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的,才能影响合同的效力,故A不正确。《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故乙不能以甲将房子转让为由解除租赁合同,否则,即构成违约,故B不正确。同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新的所有权人取代原来所有权人的位置,故丙成为出租人,D正确不能选。《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第152条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因此,丙知道该房正在出租中以后可享有的权利只能是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而不能解除合同,故C项内容不正确当选。
59.[参考答案] BD
[测试点] 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要求及对方当事人的异议权。
[解析]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故A不正确,B正确;同时,《合同法》第96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故C不正确,D正确。
60.[参考答案] BCD
[测试点] 要约与承诺,合同的成立生效。
[解析]
《合同法》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依此,乙方的改动是实质性变更,构成新的要约。
第22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甲方已经接受乙方交付的货物,并只是对质量发生争议,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生效.既然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那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依此,BCD项是正确答案.
61.[参考答案] AD
[测试点] 合同的提前履行。
[解析l
根据《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故甲公司可以拒绝接收货物或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但乙公司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选A、D项。
62.[参考答案] ACD
[测试点] 遗嘱效力。
[解析]
《婚姻法》第2条第1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同时,遗嘱有效的要件之一为遗嘱的内容合法。如果部分不合法律规定,则部分无效,同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依此,可知ACD为正确答案。
63.[参考答案] BCD
[测试点] 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解析]
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该条第2款规定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两种情形为:“(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本题中的作品不属于以上规定的情形,著作权应由作者享有,而单位可以优先将该剧本拍摄为电视剧,因此A选项表述不正确,BC选项正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因此,D选项表述正确。
64.[参考答案] AC [测试点] 保险索赔问题。
[解析]
崔某是损害事故责任人,甲某当然可以要求其赔偿。依据《保险法》第50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保险法》第51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65.[参考答案] AB
[测试点] 票据法上的相关规定。
[解析]
《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故选项A、B正确。
66.[参考答案] ACD
[测试点] 船舶优先权。
[解析]
《海商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选项A正确。第22条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第23条规定:“本法第22条第1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4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本法第22条第1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故选项B错误。第193条第1款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选项C正确。依据第183条规定,选项D正确。
67.[参考答案] ABCD
[测试点] 合营企业经营范围的禁止内容。
[解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的;(二)违反中国法律的;(三)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四)造成环境污染的;(五)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据此,选项ABC当选。《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故目前中方合资方不能为个人,虽然王某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在设立该合营企业时他是以个人名义出资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选项D符合题意。
68.[参考答案] ABC
[测试点]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条件。
[解析]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四)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五)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此,ABC项都是中天公司上市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而D项中应只要求在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69.[参考答案] AB
[测试点] 董事、经理的任职限制。
[解析]
依《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因此C项中李某将50万元暂借给乙公司作周转资金用是不合法的。同时,此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据此判断,B项中李某向甲公司贷款50万元用以开发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新产品,并以公司的资产作为担保并不是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因此该行为是合法的。《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A项中李某自己经营的减肥茶共生产企业,并不是与其任职的公司同类的营业,因此是合法的。同时此条还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D项中李某虽将减肥茶生产企业的一批紧缺药品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该经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但未经股东会同意,该行为仍不符合法律规定。
70.[参考答案] BCD
[测试点]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
[解析]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故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故选项B、D正确。
71.[参考答案] BC
[测试点] 关于“新的证据”的规定。
[解析]
最高院《民诉证据规定》第41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根据这一规定,选项A是错误的,而B、C正确。至于选项D,多了“因主观原因”的限制条件,故不能选。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C。
72.[参考答案] ABCD
[测试点] 海事法院管辖权。
[解析]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的规定:“下列海事诉讼,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3)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的海事法院管辖。”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C、D。
73.[参考答案] ABCD
[测试点]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解析] 最高院《民诉意见》第169条的规定:“对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故选项A不得适用。
《民诉意见》第171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故B也不得适用。
《民诉意见》第174条规定:“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D不得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可见,只有基层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才能适用简易程序,故选项C不得适用。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C、D。
74.[参考答案] ABCD
[测试点]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况。
[解析] 本题是对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况即“被告就原告”的考查。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诉讼必须是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才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不是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则仍然按照《民事诉讼法》其他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而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则不管是否是身份关系的诉讼还是侵权之诉或是合同之诉都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身份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相关的各种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因此,本题的A、B、C、D项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和条件,均为应选项。
75.[参考答案) AB
[测试点] 当事人的复议申请权。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因此,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因此,选项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上诉,而不适用于复议。因此,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因而对除权判决不服的,民事裁判当事人是无权申请复议。选项D是错误的。
76.[参考答案] ABCD
[测试点] 留置送达。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可见,ABCD均是留置送达有效的法定条件。
77.[参考答案] CD
[测试点] 违反法定程序引起的发回重审。
[解析]
《民诉意见》第18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依此,CD项符合法律的规定;AB项则不属于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原因。
78.[参考答案l AB
[测试点] 执行中止。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3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题中B项属于其他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其他情形还包括,如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与正在审理的案件有密切联系,无法单独执行,以及被执行人在短期内无偿付能力等都会引起执行程序的中止等。本题中,房屋并不是执行标的,执行的是王英搬出房屋的行为,所以CD不当选。
79.[参考答案] ABC
[测试点] 诉讼与仲裁。
[解析]
《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80.[参考答案] BD
[测试点]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有异议的解决途径。
[解析]
《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A选项对异议提出的期限表述不正确,C选项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管辖机构表述不正确;因此,只有BD选项的表述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81-100题,每题2分,共40分。
81.[参考答案] ABC
[测试点] 要约。
[解析]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依此,可知A、B、C项的内容都属于要约。
82.[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合同成立的地点。
[解析] 《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题中当事人以数据电文订立合同而收件人甲没有主营业地,因而应当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依此,可知合同成立的地点为D地。
83.[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
[解析]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依此,只有C项的表述是正确的,而这也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84.[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解析]
《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依上述法条并结合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可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85.[参考答案] AB
[测试点]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解析]
《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依此,可得知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和B。C项的说法无法律依据。
86.[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申请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
[解析]
《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遇台风属意外事故,故适用2年期间。又由于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满2年就可,而不是从事故发生之次日起计算满2年才可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所以本题应选C。
87.[参考答案] AC
[测试点] 被宣告死亡之人财产的继承。
[解析]
《继承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题中虽然王锋与刘青感情不和且离婚未果而与刘青分居,6间楼房是分居期间王锋所盖,但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遗产时,其中3间属于刘青,另外3间属于王锋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故选项B、D应予排除。

据上题,死亡宣告最早申请日为1996年7月5日,又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本案作出死亡宣告判决必须经过的公告期是1年,即死亡宣告判决最早可能在1997年7月5日作出。而王锋之父于1996年10月3日去世,故王锋之父不能成为继承人,王锋的继承人为刘青、谢兰、王达三人。故选A、C。
88.[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解析]
《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陈莹未与王锋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王锋虽然与陈莹同居生活,但与陈莹不是合法夫妻,故陈莹没有继承权。排除C、D。

《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因为王锋的死亡宣告一直没被撤销,所以王锋与刘青的婚姻已经消灭,刘青已不是王锋的妻子.对于王锋在宣告死亡之后获得的财产,刘青无权作为配偶来继承,可排除B项.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谢兰为母、王达为子、王莉为女,都有权利继承。A当选。
89.[参考答案] BD
[测试点] 合同效力与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解析]
合同效力和所有权转移要区别对待。王锋、陈莹与张明之间的买卖房屋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没违反法律规定,符合合同的成立生效要件,因而买卖房屋合同有效,尽管房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不登记不发生变动。所以因为没办理过户手续,王锋与陈莹未取得该3间房屋的所有权。B、D当选。
90.[参考答案] ABD
[测试点] 共有关系的认定。
[解析]
王锋与陈莹各出10万元购买了张明的3间私房。这属于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最大区别在于,前者各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分开份额,而后者由各共有人不分份额的共同对共有物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在本案中,王,陈各出资10万元,所以双方按1:1的比例按份共有。
91.[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子公司的独立性。
[解析]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92.[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的独立性。
[解析]
《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93.[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董事长的解除。
[解析]
《公司法》第47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此本题选B项。
94.[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企业登记
[解析]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由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申请。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由联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申请。依此,方圆制衣有限公司无权申请办理国圆电子公司的变更登记,工商机关应拒绝其不合法的要求。
95.[参考答案] ABD
[测试点] 新股东人股。
[解析]
《公司法》第39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题表面上是考查新股东人股,实质上是考查增资程序。
96.[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协议管辖。
[解析]
《民诉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所以本题中甲乙两公司的协议管辖无效,应按法定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北京AK作为被告住所地,该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97.[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财产保全的地域管辖。
[解析]
《民诉意见》第103条,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依此,可知在题中情形下的财产保全的申请应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
98.[参考答案] AC
[测试点] 二审判决。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依照上述法条,在题中情形下,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99.[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二审的调解。
[解析]
《民诉意见》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依此,在题中情形下,二审法院应当基于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100.[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强制执行。
[解析]
《民诉意见》第259条规定,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当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要求协助执行。
依此,北京法院可委托天津法院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而无需天津法院出具手续。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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